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不按防疫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嘎查)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验测试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验测试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别的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别的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不按防疫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验测试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验测试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别的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别的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
近期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确定诊出的病例,为有效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确保全旗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和法规、司法解释及自治区各级政府相关规定,巴林左旗公安局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人身权的。
三、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互与通行,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四、编造虚假疫情,在网络或者别的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别的媒体上传播,制造恐慌的。
五、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不按防疫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验测试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验测试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别的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别的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署,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林西县公安局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管控措施的。
四、扰乱核酸检验测试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五、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业和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验测试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验测试证明等证明文件。
七、编造涉疫情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别的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别的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用器材、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产品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违反本通告者,林西县公安局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
为全力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核酸检验测试结果为阳性人员及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以故意逃避、恶
故意伤害、辱骂、恐吓医务或防疫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医务、防疫工作人员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疫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五、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验测试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验测试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编造涉疫情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体上传播、转发,或者明知是涉疫情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等防控产品,或者以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生产、储存、运输、贩卖、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通告,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对其保密。